概要:香港作为中国的尤其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与中国有所不同,香港不是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的缔约方。虽然中国宣告巴黎协议和其他气候变化协议的效力及于香港,但中国大陆的涉及实行措施实质上并不限于于香港。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香港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并未获得大力地位,其也并未明白自身的独有优势而积极参与减慢气候变化的区域与国际合作。然而,最少从香港特区政府最近的行动来看,其在减慢气候变化方面展现出出有了更加大的兴趣。2017年1月,香港通过了《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30+》,这实质上是对减慢气候变化的区域性贡献。关键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30+;区域减慢气候变化行动非国家主体一、章节中国早已沦为应付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尤为明显的参与者之一。相比之下,国际谈判往往忽视了一些非国家实体的类似情况,比如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公约和他们的缔约方大会一般都理所当然地指出,每个缔约方对应一个政府对其领土和人口的专属管辖权。却是,这是一个广泛的国际法原则,条约的缔约方“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不遵守条约的理由”。按照“国家在应付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的主权原则”,每个国家自行决定如何协商其各个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门,并有时通过向区域性实体分配目标,以构建减轻气候变化的国家允诺。然而,中国否认香港特区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上述原则未获得很好的实施。因为香港不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缔约方,它不必要在任何条约义务下采取任何减慢气候变化的措施。此外,就在这方面的合作模式而言,香港与内地或许没达成协议任何月协议。因此,就减慢气候变化的行动而言,香港游移在两个适用范围之间:国际法范畴——作为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必要被国际条约义务的限于所涵括,与行政法范畴——国家政策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分级实行。根据中国向UNFCCC/巴黎协议议程递交的《中国国家自律贡献》,香港在其中未被牵涉到。虽然香港可以设法实行国家自律贡献中的一些总体目标(比如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30年左右超过峰值),但这些也许无法体现其在执着更高目标上的能力。《中国国家自律贡献》的其它目标,比如希望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推展水电,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也许都会因为其规模、发展或者其他类似情形而无法只能地在香港实施。很显著,中国的国家自律贡献是为在大陆而非为在香港实行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