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醒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以来,预示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较慢前进,我国矿业持续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矿产资源法治建设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转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性、环境的市场需求日益急迫,矿产资源法治建设必需适应环境新时代的新拒绝,专责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在维护中研发,在研发中维护,忠诚回头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较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矿产资源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初期,我们全面打开了新中国的法律进程。总结矿产资源法治建设,大体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法治探索期(1949年~1986年)新中国正式成立初期,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逐步构建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针对当时地质勘查工作和工业基础十分脆弱的情况,1951年政务院施行了《矿业暂行条例》,规定:全国矿藏皆为国有,获准并希望私人经营,还规定了探矿矿业许可许可、租给许可以及其他矿业法所具备的内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了十分最重要的规范起到。之后,涉矿法律规范的内容大大拓展,还包括:1953年施行的《关于在勘探工作中临时闲置农村土地及采伐农民林木的赔偿金暂行办法》,1954年施行的《地质资料用于暂行办法》《地质勘查工作统一注册暂行办法》和《地质部拒绝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1958年施行的《全国地质工作注册暂行规程》,1962年施行的《矿产普查工作规范》,1964年施行的《矿山生产地质和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