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获取司法确保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院案件的数量、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获取司法确保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法院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成立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累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希望各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构成合乎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讲解,意见希望自主创新、提升侵权行为成本,反对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借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作好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准确限于民宅商用记者:意见对于更为典型或者多发的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有哪些具备针对性内容?张勇健:对于自贸实验区内更为广泛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意见明确提出,不应准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容许条件,确保人民群众长时间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用于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注册的,在审理涉及案件时要留意否不存在财产相混、人格相混等情况,依法确保债权人利益。